2005年3月2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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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工谈婚论嫁“违约” 宾馆解除合同违法案情
张水萍

  2001年6月,女青年刘叶与宁波某宾馆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:“鉴于宾馆工作的特殊要求,凡愿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,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,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合同。”之后,刘叶一直在该宾馆勤勤恳恳地工作。2003年2月,刘叶有了男朋友后一直不敢声张,2004年3月刘叶与男友悄悄地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。
  2004年10月,宾馆发现刘叶怀孕已3个月,遂以刘叶“违约”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。为此,刘叶不服,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仲裁庭经审理裁决,劳动合同是双方“平等自愿,协商一致”签订的,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,虽然刘叶违约在先,但因为该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违反了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宾馆没有权利解除合同。对此宾馆不服,诉至法院。不久,法院依法判决:刘叶与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,双方继续履行。诉讼费200元,由宾馆负担。
  点评
 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,按照我国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,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的,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对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进行干涉和剥夺。宾馆在与刘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:“合同期内不得结婚”,是对公民婚姻自由的粗暴剥夺。同时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“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”。因此,宾馆与刘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这个条款由于违反了《婚姻法》及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系无效条款,也就是说该条款对劳动者刘叶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,刘叶在劳动合同期内有权“谈婚论嫁”。对宾馆而言,因该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刘叶“违反”该约定时,宾馆方亦无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。因此,宾馆强行解除其与刘叶的劳动合同,显然是违法的。(张水萍)